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09-01

     1995年9月1日 晋国税进发[1995]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今年6月份,为了使出口企业做好关于从7月1日起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出口退税 政策的准备工作,省局对全省下半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统一测算,并就出口退税政 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作了通报说明。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明电[1995]98 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再通报如下:   一、在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 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 税。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 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年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 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二、各出口企业今年下半年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在申报退税 时,一律按7日1日以后调整的新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有关具体操作规定待省局另行 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