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每月发生的出口货物须单独申报退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9号颁布时间:1995-09-01

     1995年9月1日 晋国税进发[1995]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货物单独或分别填表申报退税问题,省局曾在晋国税进发(1995) 2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更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档案化,亦为了满足用微机对海关报关单信息进行核查的要求,省局决定,今后,各 出口企业所发生的业务,除原有规定必须单独和分别填表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外,出 口企业每月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也要按月单独申报退税。各级主 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资料时,要严格核实,把好资料审核关。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