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51号颁布时间:1995-10-10
1995年10月10日 晋国税所发[1995]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0号《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
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