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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8)43号颁布时间:1998-10-16

     1998年10月16日 晋国税进发(1998)43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各出口企业: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出口退税漏洞,严厉打击走私及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针对在出口退税检查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问题,不论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 出口,都要据实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对按政策规定不享受退税或因其他原因不申报 退税的业务,出口企业要按月随退税资料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见附表),凡退税机 关怀疑有不纳税行为的,将通知其征税机关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对出口企业不 按规定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已出口未申报退税备案的,退税机关将对出口企业技D类 企业的退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 币的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加工贸易”的退税问题,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 易方式进口料件复出口的,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 得擅自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并停止其复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三、关于代理业务是否提供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 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可凭委托方收购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凭报关单,外销发票、结汇水单按离岸价开具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办理退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省局晋国税进发(1997)2 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型集团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销货发票号码” 栏内可填写外销发票号码,其他各类型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号 码。   五、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否执行“免、抵、 退”的问题。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补充规定没有下达,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仍 执行“先征后退”。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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