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66号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晋国税所发(1998)6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i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
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从接文之日起,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
理认定,凡用国有资产投资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在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国有
资产投入的其他经济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
理,在一九九八年,税款分别由太原铁路分局多经处、大同铁路分局多经处、临汾铁
路分局多经处汇总后,向铁路分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缴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实行铁路工效挂钩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均由省国税局会同铁
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下达到企业。对没有经省国税局分解下达工效挂钩指标的企业,
一律按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均实行预决算管
理,由省国税局按有关规定按年进行审批。未经省国税局审批的,其所属企业上交的
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现定从1998年1月1
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
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
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
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
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
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
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
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
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由总
机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四、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适时做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
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衔接税法宣传和征纳税事宜,逐步理顺与铁路局、铁路分
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抓紧组织收入,认真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