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晋国税进发(1998)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 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   具体通知如下: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