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8)59号
晋地税所字(1998)59号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晋地税所字(1998)5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值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
行中难以具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井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
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
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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