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晋国税征发[1997]1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两年来,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
案》,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为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有益的尝试,
为进一步转换征管模式打下了基础。通过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内设机
构重叠、职责划分不够科学、稽查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不能充分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农村税收的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局制定
的《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
革步伐,本着有利于依法治税、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组织收入
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多次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国税系统深
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补充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的精神和省局的
《总体方案》以及省局对各地的批复,认真贯彻执行。
二季度,省局将在全省开展征管改革运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征管模式转换到位
情况和征管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按照省局批复的实施方案,从理顺征管机
构入手,重点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机制高效、有
序、正常运转。
附件:《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补充意见
为稳步推进和深化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农村税收的
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两年来的改革实践,就《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征收机构和稽查机构的职能划分问题
(一)各级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主要负责所辖管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
核险查工作;省直属分局、地区直属分局和只设一个稽查分局的省辖市局征收分局辅
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二)省、地及省辖市稽查分局主要负责对下级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负责
大要案件和重大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省辖市局设立的稽查一分局、二分局,主要负
责市属征收分局管户的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县级稽查分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
稽查,并负责对征收单位日常稽查工作的考核。
(三)实行一级稽查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均由稽查分局负责。
(四)省、地、省辖市稽查分局均不设内设科室,一律按本级局内设机构管理。
(五)稽查分局原则上不下达税收任务,不负责定案税金的征收、入库工作,对
催缴无效的定案税金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六)稽查计划仍实行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制度;县以上税务机关需成立案件审理
委员会,负责大要案的审理工作。
(七)涉外分局和开发区税务分局主要负责所辖管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
查工作,内设综合管理科、计会征收科、稽查科。
二、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模式问题
(一)省直属分局和省稽查分局模式
省直属分局负责现有管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
作。
省稽查分局负责对全省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大要案件、重大群众举报案件的
稽查。
(二)地区局模式同上。其直属分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管理科、计会征收科、稽
查一科、稽查二科。
(三)省辖市局模式
第一种:以现市属分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按业务设窗口,分别办理各项税
务事宜的模式。各分局分别负责管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
稽查工作。
市属分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计会科、征收一科、征收二科、稽
查一科、稽查二科。
第二种:《总体方案》中设一至二个征收分局、若干个稽查分局的模式。
征收分局主要负责所辖管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内设科室为:办
公室、综合管理科、计会科、1-3个征收科、1-3个稽查科(一级稽查模式下不设
稽查科)。
市局稽查分局,主要负责全市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大要案和重大群众举
报案件的稽查:稽查一分局、稽查二分局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专项稽查和专
案稽查,其内设科室为:综合科、执行科、1-3个稽查科。
(四)县级局模式
1、征收机构的设置
(1)县级市原则上在城内设立1个征收分局,主要负责城内私营以上税收的征
收、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根据个体税收税源、任务情况可单设个体税务所或分局;
在农村按经济区划设置2-5个中心税务所。
县级市征收分局原则上内设综合管理股、计会征收股、稽查股。个体分局不设内
设机构。
(2)不辖乡镇的城区、矿区局原则上设一个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私营以上税收
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区局可下设一个个体分局或几个税务所,
侧重于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
征收分局和个体分局均不设内设机构
(3)对于地域小且管户相对集中的县级市局,也可在城内设1个征收分局和1
个个体分局,不再设置中心税务所。征收分局、个体分局不设内设机构。
(4)其他县级局在城内设1个征收分局,在农村按经济区划设置2-5个中心
税务所。
征收分局原则上只设1个稽征所,负责辖区个体、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
(5)农村中心税务所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改设为征收分局,不设
内设机构。
2、稽查机构的设置
县级局稽查分局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并负责
对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日常稽查工作的考核。稽查分局内设综合股、执行股、1--
3个稽查股。
三、关于税收任务的考核问题
建立专业化管理的组织体系后,为在现阶段切实搞好组织收入工作,各征收单位
必须配置足够的人员,保证组织收入工作的正常运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也可实
行"任务单向下达、指标双向考核、责任连带承担"的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共同承担
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责任。
为量化考核指标,对征收部门可重点考核违章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申报税金
入库率,欠税回收率;对稽查部门可重点考核稽查面、稽查差错率、案件审理准确率、
稽查税金入库率等。
四、关于税务稽查实施复查制度的问题
为彻底解决"多员多次进厂"重复稽查问题,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审批后的稽查计划
同时抄送相应征收部门一份,征收部门在同期内不得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稽查;为达到
内防不廉、确保稽查质量的目的,稽查部门应开展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对有问题的
可实施复查。复查工作以稽查分局内设科(股)之间互查为主,上级稽查分局对下级
稽查分局的稽查案件也可进行复查。
五、关于强化税源监控功能的问题
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计会征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经济税源调查相监控工作,
要全面掌握经济税收运行情况,对重点税源要进行专门监控,随时掌握税源大户生产
经营和税收方面的情况。必要时可确定专人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定期开展收入分
析,逐步建立监控网络。
六、关于专业化管理及各系列各环节之间的监控衔接问题
建立起新的基层征管组织体系后,要逐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分事分项管
理方式。无论机构如何设置,都应按照五个系列科学划分各部门职责,根据人员、工
作量情况,以事定岗、以岗定责、实行专业化分工;人员较少的,可一人多岗,相对
岗位分工,实行"分段工作法"。
各系列之间、各环节之间、各工作岗位之间要制定详细的量化考核指标,建立起
内在的监控关系。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岗位人员要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与工商行政
管理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监控按期登记、未按期登记、登记不实、漏管户的变化
情况,保证所有的纳税人纳入管户管理;负责受理申报岗位人员要以纳税人的申报与
税务登记基础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监控纳税人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便及时
催报;负责税款征收岗位人员要以申报情况与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对比监控纳税人应缴、
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负责发票管理岗位人员要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
章与否等情况,监控发票供应情况;负责稽查选案岗位人员要以登记、申报、缴税、
发票使用、生产经营等综合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比。
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掌握是否如实申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依据。
在没有建立计算机广域网,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资料传递和信息反
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要向稽查分局提供有关稽查情况。
及时移送重大涉税案件,稽查分局要及时向征收分局反馈稽查情况。
七、关于分类管理的问题
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基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人的
不同情况科学分类,如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纳税意识,
财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进行分类,在服务、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缴税方式、
管户管理、发票管理、稽核检查方式等方面加以区,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纳税
意识好,申报真实的重在服务,纳税意识差、申报真实性差的除服务外重在管理、稽
查。通过分类管理,逐步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的提高,使税收征管运行机
制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