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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晋财税字[1998]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4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 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2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 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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