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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2-20

     1998年2月20日 晋财预字[1998]1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21日 财税字[199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 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 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 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 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 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 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 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 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 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 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其营业帐簿不贴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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