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晋地税所发[1998]1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
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
[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