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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晋地税所发[1998]2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 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 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 行行政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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