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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晋财税字[1998]1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 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 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 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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