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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晋国税政发[1997]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发(1996)61号文件《关于解决城 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特困职工自谋职业,开展生产自救经营活动的,可持各级政府解困办公室统 一发放的"特困家庭优惠卡"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免交国税部门的 税务登记费用。 二、特困职工开展经营活动的,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业户,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 在二年内给予每月免征应缴地方财政收入25%的税额,免征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及时 退还。 三、中央驻晋国防企业的特困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经营活动的,持国防科工办解 困办公室有关证明也可执行上述规定。 四、中央驻晋国防企业所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贫困职工(含特困职工,下同)达到 企业职工人数的60%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安置贫困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的30%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在三年 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困难企业和贫困职工发展第三产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一 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办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年起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 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鉴于"贫困职工"没有有效证件加以证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操作上 的困难,现在先执行61号文件中规定的"特困家庭"的优惠政策。关于对"贫困职工或 家庭"的税收优惠,待省委、省政府另行研究明确后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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