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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4-20

     1997年4月20日 晋国税政发[1997]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税务案件 评析》的编写和报送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注明的税务案件是指各地(市)、县(区)发生的(包括至今尚未结案 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等四类案件。 二、各地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 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汇集整理,各案须编成"案例评析",于1997年6月30日 前上报省局。 三、各地对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按年度、级 别((地、市)、县(区)两级)分类统计,统计表(表样附后)于1997年5月31日前上报省 局。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 税政发(1995)12号)的规定要求,务必做好案件统计和案件材料的报送工作,对于统 计和报送情况,省局将及时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国税法涵[1997]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为了加强对办理税务案件的指导,通过具体案件发现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依法治税进程,我司决定从1997年初起,出版发行《税务案 件评析》内部通讯,及时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等类 案件从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各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分析研究,供各级税务 机关工作参考。 为了做好《税务案件评析》的编写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案件材料的 整理、分析,并编写成"案例评析"报我司。 二、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汇集整理,编写成"案例评析"于 1997年8月31日前分期报我司。 三、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进行按年度分类统计, 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我司。 四、拟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座谈会,研究、布置《税务案件评析》编辑出版发行 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 送制度》(国税发[1994]160号)和《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06号)的规定做好案件统计和案件材料的报送工作,对于统计 和报送情况,我们将及时予以通报。 附:税务案件统计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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