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普通发票代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晋国税征发[1999]2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新的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录入器,确保新征管软件的顺利实施,全省普通 发票代码统一由现在的11位代码改为10位代码,规则如下: 一、行政区域6位代码中的地市代码由2位改为1位,具体对应关系为: 太原币:01→1 大园市:02→2 阳泉市:03→3 长治市:04→4 晋城束:05→5 朔州市:06→6 忻州地区:22→A 吕梁地区:23→B 晋中地区:24→C 临汾地区:26→E 运城地区:27→F 省直分局:00→0 二、除地市代码以外的其他代码位仍按照《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代码的通知》[晋 国税征发(1998)40号]中的编码规则编制。 各地自印的企业专用发票代码,也应根据以上规则变为10位代码。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