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晋国税进发[1998]4号
地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50号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
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3日 国税函发[1997]65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
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
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
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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