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
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
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
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
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
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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