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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晋财税字[1998]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 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 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 108号)的规定办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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