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晋财税字[1998]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
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
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
10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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