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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3-09

     1999年3月9日 晋地税所发[1999]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近年来,我省通过建立、健全并深入落 实代扣代缴制度,全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明显加强,但代扣代缴工作中仍存在 有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不认真,税务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为此, 省局决定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以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代扣代缴管理, 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将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统一向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扣缴义务人必 须如实将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次、应税项目金额、代扣税款金额和代扣税 款的申报入库情况按月、分税目汇总后,填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中的代扣 代缴结算表,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依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6个月要组织对所管辖的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并对照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的有关内容,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 况作出查验结论,以此衡量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质量。查验结论填入代扣代缴 结算表的备注栏,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出的查验人员签字。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查验的 时间为每年7月份和1月份,7月份查验扣缴义务人本年度1-七月份履行扣缴义务的情 况,1月份查验上年度7-12月份的情况。 三、对查验中发现的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征管法和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查验结论。 四、查验人要对查验结论负责,对查验结论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实际情 况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查验人的相关责任。 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签发,扣缴义务人须视同 会计帐簿登记、管理和使用。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制度是全面、如实、准确掌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情况,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 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查验制度实施的宣传、培训和其他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七、考虑到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全面实行查验制度工作量较大,各地可选择部分扣 缴义务人进行查验制度实施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广。在试点范围内,查验手册必须 于6月底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八、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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