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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咨发[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晋地税咨发[199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做好我省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省局“晋地税所发[1998] 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工作由地市、 县地方税务机关授权各地市、县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仅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 作,还要在企业自核自缴,自行汇缴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的审查工作,做到依法执业。 在对企业的帐、表、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后,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审查表”(见附表)及详细的“审查报告”各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企业、 税务师事务所各存一份,一份随同企业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核实企业的收入、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帮助企业做好税务调整,并规范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税务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其他执业规范要求。 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有意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审查表和审查报告的,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经各级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企业,税务师事务所不进行汇算清缴审查。经 税务师事务所时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后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汇算清缴检查。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承办汇算清缴审查工作时,要加强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 联系,取得在工作上的支持,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间 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表 审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企业汇算数 审查确定数 备注 一、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收入 1 减:销售折让与折扣 2 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成本 3 销售(营业)费用 4 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5 二、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利润 6 加:代购代销收入 7   其他业务利润 8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9   境外劳务收益 10 减:管理费用 11   财务费用 12   汇兑损失 13 三、营业利润 14 加:投资收益 15   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6 境外投资收益 17 股息收益 18 国库券利息收入 19 国家补贴收入 20 营业外收入 21 减:营业外支出 22 四、利润总额 2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4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5 五、应纳税所得额 26 适用税率 27 六、应纳所得税额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 29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30 股息收入补税额 31 境外收益补税额 32 七、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33 加:期初未交所得税额 34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35 八、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36 被审查单位意见 审查单位及审查人意见: (章) 年 月 日 审查单位:(章)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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