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晋地税农发[1999]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
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
及时向上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3月22日 国税函[1999]142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
(1999)15l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
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
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
耕种的,免征就地占用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