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复函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晋国税流发[1998]7号 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4号《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 税税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1998年3月24日 财税字[1998]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 [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 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 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 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它酒’子目中的 ‘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 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 《通知》规定,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函复。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