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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晋地税稽发[1998]1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省局曾下发晋地税征字[1994]第19号文 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税 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但从前一段情况看,部分地、市重视程度不够,对应 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的材料,未能按要求报送。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市稽查局要根据本级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和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年初、季 初下达本部门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并将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在年初 二十日内上报省局。 二、稽查工作要有阶段性总结,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分别在本年7月15日 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稽查工作报表要按晋地税稽发[1997]1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准确、及 时汇总编报。 三、对省局批转地市查办的举报案件,各地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并将查处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先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四、各地、市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两个案例分析,报送的案例应包括如下内 容: (一)该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三)主要检查方法和经过; (四)税务处理结果; (五)该案反映出的企业财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分析及具体改进意见; (六)可供借鉴的稽查方法及稽查建议。 五、各级稽查局查处的下列案件查结后(含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 向省局报送案例: (一)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情节特别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 (三)反映出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问题的; (四)其他重大案件。 六、各地应建立稽查信息网络,随时以简报或信息形式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其他部 门反馈税务稽查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及建议,各地、市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机关刊物 发表两篇信息或文章。 省局将定期对以上内容进行考核,并及时把结果向全省通报。年终对优秀单位给 予表彰奖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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