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晋地税稽发[1998]1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省局曾下发晋地税征字[1994]第19号文
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税
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但从前一段情况看,部分地、市重视程度不够,对应
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的材料,未能按要求报送。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市稽查局要根据本级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和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年初、季
初下达本部门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并将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在年初
二十日内上报省局。
二、稽查工作要有阶段性总结,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分别在本年7月15日
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稽查工作报表要按晋地税稽发[1997]1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准确、及
时汇总编报。
三、对省局批转地市查办的举报案件,各地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并将查处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先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四、各地、市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两个案例分析,报送的案例应包括如下内
容:
(一)该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三)主要检查方法和经过;
(四)税务处理结果;
(五)该案反映出的企业财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分析及具体改进意见;
(六)可供借鉴的稽查方法及稽查建议。
五、各级稽查局查处的下列案件查结后(含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
向省局报送案例:
(一)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情节特别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
(三)反映出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问题的;
(四)其他重大案件。
六、各地应建立稽查信息网络,随时以简报或信息形式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其他部
门反馈税务稽查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及建议,各地、市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机关刊物
发表两篇信息或文章。
省局将定期对以上内容进行考核,并及时把结果向全省通报。年终对优秀单位给
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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