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22
1998年1月22日 晋地税稽发[1998]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5号《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包括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今后统
一由省局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二、对原由省局流转税处核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可继续使用,今后各地在工作中
需要发放的涉外企业税务检查证须经省局流转税处审核后,由省局稽查局统一发放。
三、各地市县稽查局对履行税务稽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所需的涉外税务检查证
由各地市稽查局统一登记汇总并附每人1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像片背面注明姓
名和工作单位及证号,于三月底前报省局稽查局。
附:核发涉外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了税务检查证的式样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
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
应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同)统一归口由所
属稽查局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统一登记造册,并
逐级上报到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
二、原由各部门分散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统一集中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所属稽查局保管。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度情况书面报
告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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