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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2-05

     1999年2月5日 晋国税进发[1999]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在保证申报质量的基础上,简化申报手 续,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现将总局国税函(1999)1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 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税数据申报将由税务部门集中录入改为分散录入。税务部门将不再进 行"二次录入",各出口企业应将退税数据自行录入计算机,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并打印 出出口退税申报表,连同退税原始单证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 税申报表不再附送。 二、若出口企业由于自身条件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协助录入,或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税务机关集中录入。对出口企业申报 退税未录入或录入人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申报软盘损坏无法读入数据或携带病毒的, 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三、实行出口退税预申报、预审核的方法。在正式申报退税数据前,出口企业应 首先采用申报系统中的"预申报"功能,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即对出 口企业预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预审核,出口企业根据预审核结果,剔除与外部信息核 对不上的数据后再正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对于连续两次预申报均核对不上的退税数据, 税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发函核查。 四、各地、市出口企业的预审、初审及发函核查工作,由各地、市国税局主管退 税的税务机关负责。 五、本规定从申报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起开始执行。(以报关单上的离 境日期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8日 国税函[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 号)规定,为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 理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 的方式。这一规定实施以来,保证了有关申报退税数据的录入质量,对加强出口退税 审核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据有关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 目前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系统已运行三年多,出口企业已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行录入有 关退税数据,要求将现行的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集中录入改为分散录入。对此, 总局同意,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 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 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 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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