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明确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邮电通信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15
1999年1月15日 晋地税流发[1999]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邮电通信业作为营业税的主体税源之一,一直受到地税部
门的重视。各地在贯彻邮电通信业税收收入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从去年
开展的邮电通信业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政策的执行也不尽
到位、不尽统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统一税法,加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
征管,现就一些邮电通信业的税收政策予以重申、明确,并结合去年全国营业税工作
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94号紧急通知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业税收重点检查
的精神,特做如下通知,请各地接文后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电部门开办信息台向用户收取的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其支付给气象、
股市、医疗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费等类似费用不得从计税额中扣除。
二、电信部门随电信业务代无委会收取的频率(道)占用费、代城建部门收取的公
用电话占道费等代收费用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电信业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滞纳金、罚款,均应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价外费用
计征营业税。
四、邮政部门销售报刊,应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中不得做
任何扣除。
五、邮电部门销售磁卡的收入与财务报表上反映的营业收入之差,应按规定补缴
营业税。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按以上规定与去年开展的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检查情况
进行对照,大力纠正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对查出的税款要尽快组织入库。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