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检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晋国税流发[1999]14号 省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对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 直发(1998)第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太钢集团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 经营业务是对太钢集团的炼铁炉、炼钢炉、轧钢机的检修以及机械加工、材料销售 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 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检修收入(含台班:即吊装收入等), 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本批复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