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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12-16

   1999年12月16日 晋国税流发[1999]6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企业改头 换面异地申报,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8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 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 批;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现行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 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核审批应在当月完成。 三、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临时认定 期内按照适用税率开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认定后需使用十万元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规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确需上防伪税控的,由地市国税机关 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四、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 规定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 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按征 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应逐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 物”栏上的“空格”中填写“临时一般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 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 部分“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纳税人,年内累计销售额达 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达到月份起改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纳税人要填 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表式附后),据以对其从开业之日起到正式认定期间 的纳税情况进行结算,并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 关审核后,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其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尾“纳税人盖章”处填写本期抵缴的税额,即“多缴抵税×× 元”,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填写审核后准予抵缴的税额,即“ 准予抵缴××元”。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本月抵缴税金调整“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 七、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临时一般按率征收”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对于按照进、销项税 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行是会计人员核 算应征税金的依据。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 税额结算表》的“多征税额”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的多征 税金抵缴应征税金数分别是会计人员核算多缴税金、抵缴税金的依据。 八、开业满一个年度,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 消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以前,已按征收率征收 的税款不再进行结算,但未交足的税款必须补交,同时应及时办理发票等清缴手续。 九、“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凡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 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十、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 59号)第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原有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地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改制企业、新开业规模较大企业,由地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申 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表: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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