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农金改办[1999] 52号颁布时间:1999-12-05
1999年12月5日 晋农金改办 [1999] 52号
各地、市农金体改办、各县(市、区)联社,各信用社;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农金体改办。
附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
作,正确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根据总行会计决算会议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安排如下:
一、决算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各级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经过广大干部职
工的艰苦努力,各项业务平稳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经营风险加大,经营效益下滑
的局面未得到有效遏制。年底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后经天津分行验收批准有一部
分要并入农村信用社,使得今年决算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加大。为此,今年会计决算
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落实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
财务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力争各项工作目
标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决算前、
决算中和决算后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和《山西省
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试行)》(晋农银发(1994)50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进行核销,其应收未收挂帐
利息的核销审批权限,同应收未收挂帐利息的呆帐贷款本金审批权限。应付利息的提
取应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
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
付利息科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对于以前年度未按省办决算工作意见提足应付利息的,
今年一律不得补提。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未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
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村信用社,则恢复
按年未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
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过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1999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
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信用社,今年可按照
晋农金改办(1998)5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或补提信用社职工养老保
险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
过两年。
(四)加强农村信用社“两项费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危房改造和计算机(包括配套设施)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晋国税所发
(1997)第3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管
理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按报批程序批准后,在维修费和电子设备购置及运
转费中列支。各地对这两项费用要加强管理,在确保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严
格按批准项目列支。
(五)清产核资
农村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的清产核资。在清
产核资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
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帐务
处理,各地先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办后汇总上报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再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帐户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六)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税费
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
金融秩序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局同意,
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
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
前,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全省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的
问题
今年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的以及省政府确
定的贫困县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八)关于信用社继续做好亏损弥补审批的要求
信用社要认真按照晋国税所发(1998)16号《关于山西省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每一个亏损年度后必须如实填报《企业
亏损审查表》,否则,以后盈余年度不予办理亏损弥补。
三、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
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
和检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发生的变化,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
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以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银农发(1993)251号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国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需要,
对部分会计科目及损益类帐户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4621省辖往来科目
2、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3、46211省内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4、46212上年省内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5、46213省内特约汇兑汇差科目。
(二)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4615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各通汇社参加全国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所
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汇兑来
帐”科目之后。
2、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税。代扣
税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代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
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的储蓄利息税。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入“应交代扣利息税”项目。
3、4621省辖往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发出的往帐划
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贷方,划付时记本科目借方。
4、4622省辖来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收到的来帐款
项。划收时记本科目借方,划付时记本科目贷方。
5、4625上年省辖往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往帐款项。新年度开始后,应将“省辖往帐”科目
的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除用于划销上年末余
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6、4626上年省辖来帐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来帐款项。新年度开始时,应将“省辖来帐”不通
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只用于核算本年度收到的上年度
的省辖来帐业务。
待“上年省辖往帐”和“上年省辖来帐”两科目年度查清后,统一与“省辖汇兑
汇差”科目对转。
7、4629省辖汇兑汇差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以上五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之后,
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
联行款”项目;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将原“4601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1特约汇兑往帐”,核
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出社通过全国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发出的往帐划收或划付款
项。划收时记该科目贷方,划付时记该科目借方。
2、将原“4602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2特约汇兑来帐”,核
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入社通过全国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接收的来帐款项。代付的
记贷方,代收的记借方。
3、将原“4611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汇兑往帐”,
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全国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往帐款项。该科
目上年度往帐余额划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将原“4612上年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汇兑来帐”,
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全国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来帐款项。
对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的信用社,其原有的业务仍在以上四个科目中
核算,但要在科目下设分户帐单独反映。
(四)增设下列帐户
1、在“2441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自带凭证”帐户。本帐户核算参加全
国特约电子汇兑的通汇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业务收取客户的款项,收款时记贷方,
解付结清"自带凭证"款项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帐户属负债类科目。
以上会计科目、帐户中的“省辖往来”、“特约汇兑往来”“省内特约汇兑往来”、
“上年省内特约汇兑往来”、“省内特约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
起取消;“省辖往帐”、“省辖来帐”、“上年省辖往帐”、“上年省辖来帐”、“
省辖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其他会计科目、帐户均按中
国人民银行合作司银合发(1999)38号文件和银合发(1999)103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使用。
五、关于利润分配
1999年度县联社和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
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
金总额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
信用社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管理;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中反映。
今年,由于我省农业大面积遭灾,企业效益滑坡,致使农村信用社经营十分困难,
经营效益不佳,总行对我省亏损指标作了微调。省办对年初给各地、市下达的亏损指
标也作了适当调整。为确保全国信用社工作目标的实现,总行专门下文给各省下达了
收息任务,为此,省办也将利息收入18亿元的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市。请各地迅
速分解落实到信用社,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广大信用社职工即要正视信
用社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要看到信用社的优势和潜力。更要看到信用社的发
展前景,充满信心,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干苦干一个月力争较好地完成各项
经营目标,向上级行交一个满意的答卷。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
今年的决算报表有:
主表四种:表一.业务状况表;
表二.资产负债表;
表三.损益明细表;
表四.利润分配表
附表八种:表五之一.固定资产表;
表五之二.成本核算表;
表五之三.决算说明书;
表五之四.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表五之五.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表五之六.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表 六.年终科目结转对照表;
表 七.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
表。
财务收支项目电报
决算文字分析(即经营状况分析)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根据总行银发(1999)304号《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
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对其资产、负
债和权益的帐务处理及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归属、相互对转关系、核算手续
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为了跟踪监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权益和收益情况,除按银发(1999)
304号文件规定上报接收时点数外,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
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决算报表上报。
(三)决算报表上报要求
各地、市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以统计报表J13表于明年1月6日前用微机上
报省办,电话:0351-4922475。
12月份月计表于明年1月6日前用微机上报省办。
决算报表,地市上报省办全辖汇总表(含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与联社并表)软
盘和手工表及微机打印的汇总报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印章齐全)和各县全辖汇总
表一套(装订好)。由各地市财务主办同志于明年1月12日前送交省办进行汇审。
联社及信用社上报份数与时间由各地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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