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沁水县加丰镇供电营业所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10号
该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实收资本增加5372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使用应税
房产原值2085890.28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使用应税土地面积2720平方米,未申
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少缴税款
16809.77元。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第四十条、财税字(1994)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问
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印花税26.90元、房产税
20024.56元、土地使用税163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7元、企业所得税
16809.77元,并处罚款10654.02元,同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