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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晋府[财农字]5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50年6月30日 晋府[财农字]55号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 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 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 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 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 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 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 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 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 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 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 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 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 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 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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