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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63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晋国税流发(1999)6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 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解答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问: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的行为,因其性质属于销售代销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何种凭据可以认定为是 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所以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凭据都可以作 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这些凭据主要有:发票、欠帐凭据、出库单、提货单、 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 运输货票,等等。各地对这些凭据的把握应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掌握。   三、问: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照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的 “逐期”应该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应理解为按检查 期最后月份进行一次性调整,具体调整在下达检查定性文书后完成。   四、问:关于电力生产企业购进小窑煤,按吨煤提取并列入燃料成本中的 “加价款”、“引黄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是否征税?   答:这三项费用是电力生产企业在购进小窑煤时,按国家规定提取并直接列 入燃料成本的专项款,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   五、问: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工程气源厂及主管网建设基金(或称庭院集资 费,等等)是否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工程气源厂及主管网建设费(或称庭院集资费,等 等),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六、问:集中供热工程二次管网建设费是否按增值税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集中供热工程二次管网建设费,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货方收 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七、问:节水办收取的排水设施费、水资源保护费是否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 税?   答:节水办收取的排水设施费、水资源保护费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 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单一大宗饲料的免税是否也需按照省局晋国税流发(1999) 20号通知规定,上报省局审批?   答:按照晋国税流发(1999)20号通知规定,饲料免征增值税必须全 部逐级上报省局审批,但考虑到单一大宗饲料多属工业副产品,故对属于单一大 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豆饼、骨粉、鱼粉等的免税可由地市国税机关审 批,不需再上报省局。   九、问:在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调整为4%以后,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6%还是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答: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简 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已按原规定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的税款 不再调整。   十、问: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前仍有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留抵余额的,是否予以抵扣?若以后再次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是否允 许继续抵扣?   答:对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前仍有期初存货留抵 余额的,不再予以抵扣,存货留抵余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 98)113号通知规定,一律转入成本。若企业以后再次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时,也不再考虑已转入成本中的期初存货留抵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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