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166号颁布时间:2006-07-31


各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研究石家庄市、沧州市和邯郸市地税局为省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工作试点单位。三单位要尽快制定试点运行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其他各市地税机关和同级邮政部门共同协商,可选择部分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试点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使用统一的信封格式,由邮政部门负责印制。需要邮政部门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所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空白票据由地税机关提供。
  四、邮政部门负责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台账,向地税部门结报票证时一并提供。
  五、资费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费每件不高于0.60元。
  (二)信封制作、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封装费用每件不高于0。30元。
  (三)如遇国家邮政资费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中邮资部分作相应调整。
  六、数据保密要求
  在数据交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过程中,邮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封闭作业,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严格执行数据登记、保密、存档、销毁等制度。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