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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11号颁布时间:2006-05-30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5年度财产损失的申请》(唐钢财务字[2005]32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你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17801449.42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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