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l65号颁布时间:2005-09-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工作要求标准高,要实现专人现场集中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一)、《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
  各地在贯彻落实《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中,有何经验及意见,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2.《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