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日 冀地税函[2005]39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唐地
税发[2004]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总局令第6号)、《
纳税
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1号)的规定,经对唐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申报的2003年度坏账及债务重组损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
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及债务重组损失45109898.06元在2003年度予以
扣除。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