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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227号颁布时间:2004-08-24

     2004年8月24日 石国税函[2004]22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35 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 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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