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14号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冀地税函[2005]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