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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3]503号颁布时间:2003-11-13

     2003年11月13日 冀国税函[2003]5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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