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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3]465号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冀国税函[2003]4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 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 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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