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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冀财税[2004]1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给养殖者和相关企业 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 知》(财税 [2004] 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扶持家禽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 [20044] 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 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 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家禽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 减半征收2004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 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 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 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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