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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25号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冀财税[2004]25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 的通知》(财税 [2004] 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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