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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4]79号颁布时间:2004-05-17

     2004年5月17日 冀国税发[2004]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公布 (此文复印件随本文发),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税务行政 复议规则(暂行)》,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 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掌 握其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政策法 规股或税政征管法规股。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 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体披露暴光的案件等 有圈套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由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负责 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后的2日内逐级快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 要材料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每季对县区局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 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因有文字报告,第四季度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在下年度的1月底之前 报送。 六、1999年11月15日河北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发[1999]257号文件 发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 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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