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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127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冀地税函[2003]12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各级举报奖励资金的建立和使用,省局在1999年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 报奖励办法》中曾予以明确,但几年来各单位落实情况不一,致使部分税务违法案件举 报奖励不能及时兑现。鉴于地税系统从2002年起执行新的经费拨付办法,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各市、县(市、区)地 方税务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在“稽查办案经费”专项公用项目中一并编制稽查举报 奖励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 [1998]119号)文件规定,奖励资金从“稽查办案经费”中支付。各市级稽查 局在年初提出使用意见,由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拨付。 二、使用范围:用于兑现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员的奖励,具体奖励标 准按省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三、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 知》(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各市级稽查局设有财务机构的,举报奖励 资金由稽查局管理,县级稽查局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市、区)局财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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