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61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石国税函[2004]6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40号)第一条关于“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
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及第二条关于“各县级农村信用社
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2%”的规定,现
对我市所辖各农村信用联社2003年度提取管理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联社可向所辖各农村信用社分配提取的管理费依照所附《XX县农村信用
合作社联合社2003年度提取管理费审批表》执行;
二、各县联社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管理费的,须按本年“核定管理费”扣除结余管理
费后的数额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