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国税发[2003]16号颁布时间:2003-02-13
2003年2月13日 冀国税发[2003]16号
近几年来,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02年底,全省国税系统私营个
体纳税户已达379731户,其中私营经济纳税户30439户,个体经济纳税户3
49292户;各类集贸市场达到2250个。2002年全省共组织入库个体私营税
收收入30. 9亿元,比上年增长13. 5%。2002年私营个体经济税收占整个国
税收入的10. 3%,已经成为我省国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强省放在突出位置和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
示,进一步落实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各项有关私营个体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销售自产
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若干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包括:农
膜、化肥、农药、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等。
(六)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前对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集成电路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税。
(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私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
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支持从事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机推广站、
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
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
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
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得
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三产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
政策。
(十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
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三)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从事劳动就业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
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
置待业人员总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
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
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5、鼓励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
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
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
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1年。
二、规范和改善纳税服务手段,实施多元化纳税申报
依据个体私营企业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简易申报
和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以最大限度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小规模企业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二)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且核实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核实征收个体户实行电话
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金融机构在其存款帐户划缴税款的
简易申报。同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简并征期,对零
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四)做好纳税登记服务管理,为纳税人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个体商户和私
营企业中推行建帐建制工作,通过加强建帐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管理上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增强其竞争能力。
三、认真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推行公平合理的微机定税
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和集贸市场及各类办税场所设立税法咨询台,全面落实
“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辅导工作,把
税收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同时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办
法,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月应纳税额。同时积极做好“微机定税”软件的完善和推广工
作,年内全面推开,使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公开、公正,最大限度地减
少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工作中的随意性,提高国税机关执法透明度,接受纳税人和
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