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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冀地税发[2001]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布、了解企 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 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 要提高;三是营业税、增值税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监控 分析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省局对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并营业税、增值税报表   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 对象进行填报的两套报表,改为按统一的纳税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填报的一套报表。   报表合并后,不论增值税纳税入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 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 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项日)表所列产 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 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   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 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接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的内 部排序不变。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之 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产品(项目) 报表时,对于多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 质上保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   为增强调查的实用性,按照多一些税收指标、少一些其他短期分析无用指标的原 则,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映税 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的指标,更突出了税 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收 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纳税人为省局确定的企业(名单附后)。   五、增加考核评比内容   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鼓励先进,新的《重点企业 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试行办法》增加了考核许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 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 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 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 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省局管理的营业税重点税源企业以上一年 度年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 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各市个别行业没有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时,应将前三名大户作为该行业省 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此外,为了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税种税源的管理,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部分企业(名单附后)也作为省局管理的重 点税源企业。   市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 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 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 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 源企业,其年度入库税款在连续3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 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省地 税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 (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各市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 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地税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地税机关计划会计部门统 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省局、市局和县(市、区)局三级管理模式,由下而 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 “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 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 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省局统 一制定。各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 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 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 地税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月后5日之前(节假日 顺延),同时从广域网上报月份分析和季度分析报告。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 级,只限于地税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 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 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 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市级地税局和省直 属征收局按季向省局(计会处)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 应向省局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 向上一级地税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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