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7日 冀国税发[1996]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
查工作贯彻〈税务稽金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理顺关系,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各市、县(区)的涉外税务机构名称统称为
“×××涉外税务分局”,内设稽查队(组),负责所辖区涉外税收的税政、征管、稽
查工作,县(区)没有成立;涉外税务分局的,或有涉外税务分局但不具备成立稽查
组织条件的,其稽查工作由上一级涉外税务部门稽查机构负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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