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67号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冀国税发[2000]1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执行。   一、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稽查基础工作。   从199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出口迟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增长,骗取出口 退税的违法活动呈死灰复燃之势,从去年我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情况看,骗 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在我省也有所抬头。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 税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有关检查表格转(印)发给有关单位 及企业,做好检查的基础工作。   二、检查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各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 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并在规定时间内把检查结果上报主管税务 机关。第二阶段,各市税务机关抽查。各市依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出口量大 或有过骗税嫌疑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的抽查率最低要达到 50%,并把检查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省局。第三阶段,省局组织力量分片抽查。省 局根据各市的检查情况,组织人员分片进行抽查。凡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省局 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该地区退税指标。   三、检查时间安排。   9月1日-9月20日出口企业及各市税务机关自查,9月20日-30日省局 组织人员抽查,10月1日-15日汇总情况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